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廖美琳 被告 鄭東周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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