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上訴人 陳煇煌 送達代收人 李東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水聰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90,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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