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恩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恩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113年5月7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對第一審判決之敗訴部分究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及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以利本院據以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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