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3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
,並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
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