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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