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1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蓉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家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查受刑人楊家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違反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為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罪罪質迥異,而侵害不同之法益,犯罪時間亦有明顯差距,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罪質、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程度,及責任非難程度,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表:受刑人楊家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違反保護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30日109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9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28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5日111年6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原簡字第19號111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判決期定日期111年8月16日111年9月19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2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