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3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宏志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3行補充被告林宏志為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為「111年8月31日下午6時8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林宏志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不慎與被害人 黃竹君王林靜 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被害人2人均受有傷害,已生實害,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本案所犯已是第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並考量其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8毫克,酒測值非低,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辭股111年度偵字第43063號
被告林宏志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志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8月20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1年8月31日中午12時4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中投西路2段與四德路口附近之鵝肉攤内,飲用啤酒10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雖先稍作休息,酒意尚未消退之際,竟於同日下午5時許,自前開處所附近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前往東區樂業路與環中東路口。嗣於同日下午5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路○號誌交岔路口時,不慎與黃竹君、王林靜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G5Y-707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致黃竹君、王林靜均人車倒地,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經對林宏志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88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宏志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竹君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檢察官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郁樺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辅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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