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佩純 被告 林美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美吟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揭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吳志強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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