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育
李昱緯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子育、李昱緯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2人對於上開犯罪之實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2人因一己私慾竊取他人財物,對社會治安影響非微,惟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著手竊取之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竊得之機車業經員警尋獲並發還由被害人領回,有失車-案件基本詳細畫面報表1紙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本件被告2人持以行竊之自備鑰匙,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且被告曾子育於警詢中供稱已將該鑰匙丟棄,為避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初股
107年度偵字第32114號被告曾子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0○0號14樓之2(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昱緯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6樓(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子育、李昱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晚間10時39分許,徒步行經臺中市東區自由路與自由二街之交岔路口,見 張柏彰 之牌照號碼LAJ-19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交岔路口旁,未附加防盜鎖且無人看管,遂由李昱緯在旁把風,曾子育持自備之鑰匙插入該車電門而發動,竊取該車得逞後,即共同騎乘離去,欲前往高雄,並於途經嘉義市○○路000號前時,因油料耗盡而棄置該車。嗣經張柏彰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比對後,於107年5月7日晚間9時30分許,在上開棄置處尋獲(已發還張柏彰),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子育、李昱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張柏彰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紙及監視錄影翻拍畫面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被告2人犯罪所得即上開機車1部,業於案發後為警發還被害人張柏彰,有上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5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立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