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 曹玲珍 代理人 彭子晴 律師
王中平 律師 莊明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仁 、宇正不動產有限公司、 劉秋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O六年度重訴字第一OO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中華民國一O六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時,被告劉秋英對於「買賣契約中所稱陽台外移之範圍」說詞反覆,涉及重要爭點,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