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楊國銧 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韶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宏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因伊需瞭解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針對本件裝潢契約,就廚房、浴室全室貼磚之約定相關事宜,於該日之完整回覆內容,並製作完整譯文,以確認記載較為簡略之筆錄是否有無法完整呈現兩造間於該日之言談內容,故認有保障伊法律上之利益。為此,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