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十條第一項)│├──────┼──────────┼──────────┼──────────┤│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及├───┼──────────┼──────────┼──────────┤│案號│案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八│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號│一八號│○○一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五四八號│四三六號│號││├───┼──────────┼──────────┼──────────┤││判決│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壢簡字第一│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五四八號│四三六號│號││├───┼──────────┼──────────┼──────────┤││確定│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