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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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賭資新臺幣玖仟肆佰叁拾元」之記載,更正為「賭資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元」;暨事實及理由欄二第21行關於「現金新台幣9,430元」之記載,更正為「現金新臺幣9,34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載。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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