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永豐商業銀行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
⒊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
料影本,並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並提出證明文件,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請提出債權人清冊(包含債權人、債權人名稱及地址,各債權
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表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有無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保單借款債權)。
⒌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⒍請說明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者,受扶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及證據(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之法律上依據、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姓名及家族系統表、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之96及97年度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資料。
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⒎請提出每月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
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⒏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⒐說明97年度所得中之「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000元」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營利5,125元」係何種收入之所得?並提出證明、說明是否為固定收入?(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