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75號原告丁○○
壬○○庚○○丙○○己○○甲○○乙○○戊○○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
簡維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 蔡讚燁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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