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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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李進財
原   告  李進寬
原   告  李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枝 間因遷讓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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