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台南市立醫院法定代理人 戴芳楟 訴訟代理人 陳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年3月3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
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康紀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貫一興業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仁德分行│台南市立醫院(委託│107年4月7日│84,000元│AM0000000│││司 張水玉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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