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32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黃秀蘭
程天全 程天友 陳素蓮 程素懷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程家祥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程家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巷00弄000號)不幸於98年9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胞弟 程家裕 於00年0月00日出生,98年12月29日死亡,聲請人黃秀蘭為被繼承人弟媳,聲請人程天全、程天友、陳素蓮及程素懷分別為被繼承人姪子及姪女,依法對於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有繼承權,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聲明繼承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聲明繼承,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倘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欠缺法定之要件,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黃秀蘭為被繼承人弟媳,聲請人程天全、程天友、陳素蓮及程素懷分別為被繼承人姪子及姪女,然未提出任何證據,亦未繳納聲請費。本院於101年8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0日內補繳聲請費,並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聲明繼承狀正本、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程家裕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程家祥與聲請人間親屬關係表等證明文件,上開裁定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轉請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授權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於101年11月22日及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12月24日海廉(法)字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本院送達證書、送達回證、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信封影本、委託人書、居民身份證影本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