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胡旆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蕭伯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公業之事務所位於何處(現今地址)?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二、被告公業現任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
  管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管理權之相關證明。
三、祭祀公業 蕭係海 與公業蕭伯海是否為同一公業?並提出相關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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