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胡旆 瑀
之2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蕭伯海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一、被告公業之事務所位於何處(現今地址)?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二、被告公業現任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
管理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管理權之相關證明。
三、祭祀公業 蕭係海 與公業蕭伯海是否為同一公業?並提出相關
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