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劉全旭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 吳孟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陳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