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國疆 (
吳濟南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6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
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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