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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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秀蓉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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