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貳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 梁宏洲 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