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訴人耕福工程有限公司
台北縣○○鄉○○○路○段○○○號十八樓之一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部分,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三重簡易庭八十八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一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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