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茗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好森活生技多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551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1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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