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九十三年訴字七八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訴字七八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刑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陸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因二次涉犯傷害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甫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一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八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八等號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詎乙○○於戒治期滿後,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早上七時許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早上六時許止,均在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之住處內,將海洛因滲入香煙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次;只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某時,施用第二級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方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在南投縣○里鎮○○路四之一號前,當場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毛重零點四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趙世明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