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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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姿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8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4,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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