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訓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6,08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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