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瓊文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選任辯護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凃春生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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