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張瑋鑫 訴訟代理人 魏志霖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子陽 律師被告翼將. 達其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3時10分行言詞辯論庭,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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