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雪萍 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萬元,嗣其於95年1月3日具狀擴張其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060,2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060,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393元,因其原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尚不足新臺幣10,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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