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美華
兼訴訟代理人 孫中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泰國際旅行社間返還旅遊團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
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