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士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蔡易翰
高淳浩
林沐樂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6
年2月10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易翰、高淳浩、林沐樂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蔡易翰、高淳浩、林沐樂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1月27日20時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市街○○號前。
(三)行為:
緣被移送人林沐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於上開地點
撞擊到被移送人高淳浩經營之攤位及該攤位客人 張智凱 、林
嘉勤,高淳浩及其友人即被移送人蔡易翰因而與林沐樂發生
口角,雙方遂互相徒手毆打。
二、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徒手鬥毆,妨害他人身體
法益,顯有不該,並考量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
,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