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張金成
被 告 劉**
被 告 劉**
被 告 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張金成係主渠等為坐落
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所有人,下稱208、209
地號土地),因屬袋地無法對外通行,主張渠等欲通行被告
劉** 劉** 劉** 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
地(下稱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分為425/1000、425/1000、
150/1000)有通行權存在,其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容忍原告就
被告劉**、劉**、劉**所有106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
示斜線範圍(寬度4公尺)有通行權存在,依原告計算上開通行
範圍土地之面積,係92平方公尺,依106年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2,600元為23萬9,200元,先暫定原告繳納訴訟費用為
2,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未表明當事人,故應補正起訴狀上當
事人欄被告正確姓名、住址;且原告固 在起訴狀附圖描繪主
張之通行方案,惟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欄,僅記載渠等欲通
行被告所有106地號土地,系爭208、209地號土地係袋地云云
,有起訴狀在卷可按,細繹上開訴狀亦未以書狀加以地籍圖(
須於地籍圖上標識清楚四鄰之各該筆土地所有人為何,被告土
地何在,現場拍照之位置及四至均為周圍土地包圍無通路之事
實)佐以現場照片詳以敘明208、209地號土地,何以為袋地,
無對外聯絡之通路,且依原告等主張之上 開一之通行範圍係
通行至何處之通路(通路部分亦須拍照並載明路名),何以為
損害最少之方法及處所?原告書狀均未敘明,亦未以附圖及現
場照片詳加說明(拍照須拍各該土地之四至並於地籍圖上標明
拍照之位置,及欲通行之範圍部分與通行至外之通路部分,並
貼於A4紙上,佐以文字說明)。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及補正原因事實。
原告須檢附屏東縣○○鎮○○段84、106、206、207、210、23
1、234地號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第一類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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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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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如數補繳裁判費2,5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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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正確姓名、住址及起訴聲明㈠應表明 │
│ │是否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106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坐落位│
│ │置有通行權,並附上最近拍照之照片並具狀補正上開事項(│
│ │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1份) │
├──┼──────────────────────────┤
│3 │具狀補正208、209地號土地,何以為袋地,無對外聯絡之通│
│ │路,且依原告等主張起訴聲明(一)通行範圍係通行至何之通│
│ │路(通路部分亦須拍照並載明路名),何以為損害最少之方│
│ │法及處所之書狀,並補正最近之照片,並於地籍圖上編號(│
│ │如A、B、C)載明拍照之位置,照片並須編號並以文字說明│
│ │係何於地籍圖上A、B、C處拍照。 │
├──┼──────────────────────────┤
│4 │補正屏東縣○○鎮○○段84、106、206、207、210、231、│
│ │234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第一類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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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
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