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73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5,000元,應
   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6,0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甲○○之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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