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國安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