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伍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