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至5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碧玉 即慶昇機車行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5年
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