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51號
原 告 丙○○
乙○○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0日下午2時1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