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柯文承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院 宜睿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