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2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2262號
原   告  林陳蜂
被   告  王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成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