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鄭力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8年1月23日以航警刑字第10800029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力瑋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2月7日23時15分許。
㈡地點:在桃園市○○區○○○路○號(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
二航廈入境海關室)。
㈢行為:被移送人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510班機入境後,因不
滿班機延誤、無空橋接駁、托運行李轉盤更改等情,將行李
拋摔至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
廈入境海關室行李組櫃臺內,並於該櫃臺滯留約1小時,影
響該公司業務運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 方惠正 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錄影像光碟2片。
㈣現場監錄影像擷取畫面6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
滋擾公司行號之非行。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動機、手段、程
度、所生危害暨其事後態度、智識能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惠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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