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471號

原告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伶

訴訟代理人 林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上列原告台灣綠十字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毅有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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