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INHVANTU(越南籍,中文姓名:丁文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DINHVANTU2」記載應更正為「DINHVANTU」。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1行關於被告姓名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