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DINHVANTU(越南籍,中文姓名:丁文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DINHVANTU2」記載應更正為「DINHVANTU」。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1行關於被告姓名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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