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温火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温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是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12年4月7日即已屆滿並於翌日確定。而上訴人遲至112年7月25日始提起上訴,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上訴人上訴顯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