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温火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温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是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起,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12年4月7日即已屆滿並於翌日確定。而上訴人遲至112年7月25日始提起上訴,亦有民事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佐,上訴人上訴顯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其逾期之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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