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而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三十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契約當事人就上開債務所生之爭議,已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即無管轄權。又本件訴訟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茲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世賢法官陳松檀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