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3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13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至翔
       郭國強
被   告  高軒萱 (原名: 高萱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壹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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