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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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英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54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唐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