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7號聲請人 景虎士 相對人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景虎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等,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79)祕台廳(一)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育秀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前經董事會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決議將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修改為「協助及推廣永續環境教育之相關活動」,原第2條第5款則改列為同條第6款,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13年1月2日臺教社(三)字第1120127908號函、相對人第7屆第11次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原捐助章程影本、擬修訂捐助章程影本、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如前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第5款、第6款部分,僅係目的事業之增列及條項之調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82條規定,聲請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