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91號上訴人台北慈光廟法定代理人 謝添鑄 被上訴人 許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294元,【計算式:74地號土地110年公告現值54,104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7.25平方公尺(計算式:1
4.18+3.07=17.25)=933,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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